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沈丘县石槽乡三和缘生活广场销售的麻花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2700461533335)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中,沈丘县石槽乡三和缘生活广场销售的麻花,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482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查处情况
经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麻花, 2019年9月制作的,共计13斤,销售价格6.98元/斤,已销售10斤,剩余的送给店员,货值金额90.74元。
石槽乡三和缘生活广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丘县石槽乡三和缘生活广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反所得69.8元。
三、整改情况
沈丘县石槽乡三和缘生活广场已在规定时限内向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2019年12月27日,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