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沈环查决字〔2018〕第5号
当事人:沈丘县宏星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624000020102
法定代表人:高吉山
地 址:沈丘县白集镇胡小楼行政村
经查,你公司未落实沈丘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停产要求,未经申请,擅自恢复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生产设备施以就地封存的方式,暂时放于你单位场区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 30 日,自 2018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8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公司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该设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环境保护局 或者沈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