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职责
1、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时足额入库,不得截留或挪用;
3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乎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话:0394-51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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