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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9-3-4  信息来源:沈丘县委政府网   浏览次数:4144 次

 

一、主要职责
卫生局是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全县卫生行业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以及全县卫生行政业务管理任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切实做好“八法”、“二十三条例”和卫生法规的宣传实施工作,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服务承诺内容及违诺赔偿
  1、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2、实行每周三局长接待日制度,热情接待来访人员。特殊情况要委托副局长接待,如接待日无人接待者,赔偿来访人员50元。
  3、依法行政,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4、各类卫生执法监好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做到文明执法,礼貌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循私舞弊,贪脏枉法,严禁吃、拿、卡、要,杜绝乱检查、乱收费
乱罚款现象的发生。违者,除给予直接责任人5—10倍的赔偿外,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实施监测、抽查、检验、 审验等监督检查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井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准超标准收费。违诺者,对第一举报人奖励100元。
  6,在办理各类“卫生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审批时,只要手续齐全,验收合格,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每超1天,赔偿当事人50元(节假日除外)。
  7、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或急性中毒事件报告后,要做到局长、站长、科长“三长”到位及时处理,“三长”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除给予直接责任人。适当的纪律处分外,延误1小时赔偿病人50元误时费。
  8、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卫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和各类违法案件,接报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管辖权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5日内告知举报人。同时,我们对举报人实行“两保一奖”制度。即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内容保密,对第一举报人视其情况给予100—1000元奖励。
  9、各类卫生执法监督人员不得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得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10、对于医疗纠纷,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按照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尽快将鉴定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每耽误1日,赔偿当事人50元。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1、举报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

电话:0394-510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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