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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10-1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3097 次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意见
(2009年6月9日)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和部署,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强化措施,推进落实,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保持了全县大局和谐稳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和少数党员干部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甚至推诿扯皮、工作棚架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决策的落实、工作的推进。为此,县委、县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机制,强化措施,整合督查资源,构建大督查格局,作为加快富民强县、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决策、部署在运行过程中不减力、不梗阻、不变调,一以贯之,一抓到底。现就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查工作的机构设置、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
1.机构设置。整合督查资源,组建督查中心,将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目标管理办公室三个机构的职能合并,成立中共沈丘县委、沈丘县人民政府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督查中心为县委、县政府直接管理部门,主任由正科级干部担任,办公经费单列,下设综合科、督查一科、二科、目标管理科四个科室。
2.总体要求。建立决策目标、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员、全岗、全程的执行责任体系,负责对全县党务、政务等方面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目标绩效考核。
3.工作任务。一是突出决策督查。督促检查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发现和解决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力求在推进落实上取得实效。
二是狠抓专项督查。负责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同志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批示、交办事项的报告和查办,并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及时组织力量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办,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和反馈。
三是强化工作督查。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县工作重点,对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建设等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推进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的高效落实。
四是加强民生民情督查。开通民生热线电话、设立意见箱、开办网络专栏、到基层开展专题调研,全面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协调各方力量,逐件督查,逐项落实,确保问题解决、群众满意。
五是推进作风转变。以“两转两提”为重点,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在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等方面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跟踪督查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质量、办事时限等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效能监督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地本部门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
六是实施绩效考核。推行县对乡镇(办事处)和县直部门,乡镇(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县直部门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逐级绩效考核机制。要通过发挥督查手段的推动、监控、验证等作用,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机制
1.台账管理制。建立“综合台账+部门专项台账”的督查落实体系。对综合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过程监管,做到周督办、旬调度、月提醒、季度通报、半年点评、年终总结。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要深化部门台账管理,把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细化到人,每周一通报,每月一点评,构建时时、事事、处处无缝隙管理模式。
2.主体负责制。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部门负责人是抓督查、促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督查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及1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督查中心下发督查件的登记、催办、上报工作以及本系统、本单位工作落实的督查。
3.逐级督办制。全面推行层层负责、逐级督办制度,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的大督查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难度大的事项,由督查中心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动督查。
4.限时办结制。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工作,严格办理时限要求,督查部门力求在“第一时间”向下交办,“第一时间”向交办领导报告完成情况,真正做到批必查、查必果、果必报。办理期限较长的,承办部门要按照要求定期报告办理进度,直至工作完成。
5.督查调研制。建立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督查调研,从深层次查找原因,在调研中推动督查,在督查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为完善决策和再决策提供依据。
6.通报问责制。建立健全责任不落实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中心工作,一次不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不落实的,给予媒体曝光,三次以上、久拖不决、久督不办的,给予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督查中心要注重督查结果的记录和运用,一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三、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督查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沈丘县督查和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督查和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全县督查和目标绩效考核工作任务。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设立相应的督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督查和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督查报告制度、督查通报制度、督查反馈制度、督查例会制度、督查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逐步使督查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重视队伍建设。县委县政府督查中心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刚正不阿、廉洁从政”的要求,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调研分析、组织协调、文字综合以及解决实际问题、抓工作落实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后备干部,到督查中心学习锻炼,督查中心还要加强对全县各单位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努力在全县形成上下关联、左右相通、运转高效的督查网络。
4.创造良好环境。县委、县政府创造条件,让督查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党委、政府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经常给督查部门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进行具体指导。要赋予督查部门与督查人员阅文参会权、组织协调权、督导检查权、绩效考核权、直接查办权、直接汇报权、情况通报权、建议处分权等八项权力。其中建议处分权是指督查中心对股级及其以下干部有直免权,对科级干部有通报批评及建议处分权。在人员、经费和车辆、通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证,充分调动和保护督查部门与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中共沈丘县委办公室 20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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