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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公平竞争环境创建政银企共赢平台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6-12  信息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2710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推动政银企合作,营造政银企共兴共赢的宽松环境,走“政府搭台、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银企对接、合作共赢”的中小企业融资之路,推动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订如下意见。 一、银行业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能力(一)创新金融授信运作模式。一是要完善适合小企业信贷特点的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制定中小企业授信和金融服务发展规划,认真梳理和修订制度,明晰业务流程和环节,准确界定岗位工作合理时限。二是科学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完善适合中小企业授信特点的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畅通中小企业贷款信息。(二)创新信贷管理模式。设立垂直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专营机构,实现中小企业业务条线化管理。各银行业机构要设立独立的中小企业贷款科室(小组),确保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有效运行。二是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队伍建设,选拔业务熟、素质高、有市场营销能力的专业人才建立专职营销队伍。三是各银行业机构要与县政府扶持的重点骨干企业实现无缝对接,用足用活信贷政策,每家银行业机构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信贷产品情况选定3-5家重点骨干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四是县政府金融办要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统计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中小企业贷款情况、各银行业机构存贷款情况、新增贷款在全市所占市场份额情况进行通报。(三)创新信贷产品,降低银行业机构信贷门槛。一是扩大抵(质)押品种种类,改变原来单一抵押、特定保证方式,扩大为质押、抵押、担保公司等多种方式,在保证抵(质)押物合法、有效、能变现的前提下,积极开办应收账款、存货和专利等其他物权质押,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只要中小企业供货关系稳定,货款回笼有保障或相互之间建立了有效的联保机制,即使达不到传统的银行业机构授信条件,银行也可以向其发放贷款,缓解中小企业“无抵押、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二是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根据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急、少、频、短”的特点,改变中小企业授信过度依赖合格的财务报表,过度依赖足额抵押担保,过度依赖标准的信用评级的状况,推广保理、循环贷款、保兑仓、房地产抵押融资、整贷零还、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品种,适时引入银团贷款方式提供中小企业授信服务;创新融资与信用保险紧密结合方式,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的方式,有效分担风险、降低风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四 )拓宽金融主融资渠道。对新进入我县的县级支行金融机构或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引进机构的主要人员奖励现金1万元。二、提升企业信用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五)提高企业自身素质。一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模式。二是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加强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打造企业信用品牌。建立规范透明、客观真实的财务制度,注重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六)改善企业信用环境。一是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依托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全县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建立覆盖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人行、银监、质监、公安、统计等部门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联网共享,为银行资金寻找安全出路,为优质企业铺设信贷通道。二是鼓励企业间或由企业协会牵头成立联合担保体,为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三是建立中小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由银行业机构根据违约事实,在银行业信贷信息平台予以发布,在电视台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机制。(七)提高企业融资能力。鼓励重点企业上市融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块或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三、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创建银企共赢发展环境(八)建立政银企互动平台。一是建立政银企定期协商制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广明牵头,副县长夏爽具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政银企定期协商合作平台。二是成立县政府金融工作领导组,定期召开中小企业融资协作洽谈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生产经营好、发展潜力大、贷款风险小的优质企业,及时签订贷款意向或贷款协议,实现政银企互动合作。(九)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成立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公司,县财政足额安排配套资金,使担保总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形成1.5亿元的担保能力。鼓励支持以民间个人出资为主的担保公司,凡企业或企业集团及个人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经省工信厅批准在我县成立的民营担保公司,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十)优化服务环境。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罚款、赞助等金融机构和企业额外负担。工商、房产、土地等职能部门和资信评估、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没有收费依据的一律不得收取;有收费依据的,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价格指导,引导中介机构合理收取抵押物费用和抵押物的评估费、测量费。合理延长抵押登记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两年,抵押物在贷款期限内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不再收取登记费用。中小企业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免收抵押登记费,底线减半收取抵押服务费(贷款额的0.04%);土地局为企业办理抵押手续时,底线由原来收取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标准降至贷款额0.1%。(十一)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支持银行维护金融债权,帮助金融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各类企业,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对各种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交易等违法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十二)加大对银行业机构支持企业发展的奖励力度。县政府对银行业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增长情况纳入促贷目标任务进行重点考核,并给与奖励。对年资金投放额度高于全市系统内平均水平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法人代表“发展经济功臣”,并颁发“嘉奖令”;向工业企业贷款发生额低于全市系统内平均水平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结果。向本县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新增使用半年以上贷款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业机构按0.5%给予奖励。实施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制度,对企业新上和技改项目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贷款20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按同期银行利率的50%给予2-3年的贴息;贷款1000-20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按同期银行利率的30%给予1-2年的贴息,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工业企业向国家和省市争取的各项政策扶持资金,由县相关部门积极帮助办理申报手续,申报费用由县财政按落实总额的0.5%给予补贴。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照金融机构上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税款的15%比例提取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当年新增贷款数给予风险补偿。 (十三)加大对银行业的保护力度。要把银行业作为一个重点产业给与重点保护,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阅、封存银行业账户,不得对银行业高管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二○○九年六月二日主题词:金融 企业 融资 意见

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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