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2017〕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4〕34号)要求,县政府决定成立沈丘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张建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向东(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天涛(县发改委主任)
朱学东(人行沈丘县支行行长)
成 员:程 成(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培民(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郑森林(县文明办主任)
张 涛(县教体局局长)
陈 杰(县工信委副主任)
郭永军(县公安局副局长)
邢子田(县民政局局长)
张文平(县财政局局长)
时素清(县人社局局长)
孟庆雷(县环保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韩 平(县住建局局长)
张 伟(县水利局局长)
童玉体(县农牧局局长)
孙 炜(县商务局局长)
李 彬(县文广新局局长)
吴 伟(县司法局局长)
潘志华(县地税局局长)
陈伯友(县工商局局长)
张 宇(县质监局局长)
李彦涛(县统计局局长)
何航州(县侨办主任)
周亚男(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窦 巍(县食药监局局长)
鹿国奉(县法院副院长)
尤 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汪 洋(县国税局局长)
崔建功(县卫计委纪检组长)
李晓强(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刘 宏(县发改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决定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推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刘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