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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沈丘县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指挥部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6-12

 

沈政〔2017〕21 号

 

 

沈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沈丘县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指挥部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迅速解决当前我县突出的环境问题,全面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全县环境质量,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制度要求。现成立沈丘县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指挥部,现将指挥部成员及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指  挥  长:刘国庆(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张建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王  锋(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张艳秋(县政府副县长)

                       吕孝坤(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刘德君(县政府副县长)   

                      孙自豪(县政府副县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宣传报道组、督查组和七个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一、办公室

主    任:刘德君(县政府副县长) 

副 主 任:赵文琪(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规划办主任)

                  孟庆雷(县环保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了解掌握整治工作动态,为指挥部实施决策和抓好落实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好会务、后勤和内外上下联络工作。

二、宣传报道组

    组      长:张艳秋(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主任:李  彬(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局长)   

主 要 职责:承担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新沈丘报等宣传平台,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

三、督查问责组

    组      长:韩志新(县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刘向东(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主 要 职责:根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工作台账,对责任单位实施督促检查,对七个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和县直有关单位进行督导,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并对指挥部领导批示和交办的有关工作进行督促落实,编发督查通报,对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影响整治进度的单位和部门进行曝光和问责。

四、七个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一)黑臭水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      长:刘德君(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主任:韩  平(县住建局局长)

(二)施工工地扬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      长:刘德君(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主任:韩  平(县住建局局长)

(三)城市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      长:刘德君(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主任:龚建伟(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四)“小散乱污”企业及商砼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      长:刘德君(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主任:孟庆雷(县环保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五)黑加油站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      长:孙自豪(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主任:孙  炜(县商务局局长)   

(六)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      长:王  锋(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主任:窦  巍(县食药监局局长)   

7、道路扬尘及道路施工工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      长:吕孝坤(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办公室主任:赵北征(县交通局局长)

 

    附件:沈丘县环境突出问题“七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活动方案

 

                            2017年6月12日

 

沈丘县环境突出问题

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迅速解决当前我县各类施工工地扬尘、黑臭水体、城市垃圾、道路扬尘及渣土车、“小散乱污”企业及商砼、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黑加油站等环境突出问题,全面做好迎接省、市环保督查工作,确保全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突出问题“七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活动,特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调、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制度要求,加快形成“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以环境突出问题“七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载体,全面打响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解决全县环境突出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打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沈丘

二、整治时间及范围

(一)整治时间

     2017年6月12日-6月22日。

(二)整治范围

1、黑臭水体整治范围:县城区范围内“一河四渠”,西蔡河、沙北总干渠、沙北一干渠、沙南总干渠、向阳沟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和全面垃圾清理工作,实现水体无异味、无排污口、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

2、施工工地扬尘整治范围:县城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等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3、城市环境卫生整治范围:县城区全天候保洁和周边乡镇(办事处)开展全民大扫除活动。县城区范围主次干道的保持清洁卫生,主要道路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严厉打击建成区范围内渣土车、物料运输车违规作业。

4、“小散乱污”企业及商砼整治范围:1. 以下“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色熔炼加工、制革、化工等重点行业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和生产性个体工商户。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且不能完善手续的污染企业。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整治类企业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2.以下类企业“小散乱污”企业进行限期整治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的。未完成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以及未按时限要求完成VOCs治理的有机化工等。3.在全县范围内对商砼进行彻底排查整治。

5、黑加油站整治范围:各乡镇(办事处)辖区内所有违法黑加油站、加油点及非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油罐车。

6、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整治范围: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办事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

7、道路扬尘及道路施工工地整治范围:城乡接合部及国省干线、县、乡道路保洁工作及各类道路施工扬尘防护工作。

    三、整治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黑臭水体集中整治。一是开展县城区河流沟渠垃圾清理整治。清理河道水面漂浮物和沿岸垃圾,清除河道排污口、水闸、河埠等附属设施周边区域的废弃物、堆积物,彻底消除影响水质环境的各种污染物。全面开展城区河道两侧垃圾清运、设施建设和垃圾死角清理等工作。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沿岸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基本到位。二是开展河流沟渠截污整治。全面开展污水源普查工作,全面完成污染源和河道直排口调查工作,区分雨污混流排放口、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口、市政污水排放口等不同类型,制定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方案。基本完成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消除污水直排现象。三是开展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在查清雨污混流排水口污水来源的基础上,对因排污管网不完善造成雨污混流的,完善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因排污点源私接或错接雨水管道造成雨污混流的,实施点源改造整治。四是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现污水管网有效衔接和覆盖。加大点源排污整治力度,对进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统一处理。五是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消除水体内源污染,拆除影响河道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备,实现河道畅通,增加行洪、泄洪空间。六是开展水体除臭去异味工作。组织人员以对水体消毒、祛除异味或采取抽吸河道污水进入管网的办法,对水体进行净化。七是开展河流沟渠补源。使用沙颍河水作为水源进行生态补水,合理调控沙颍河闸前水位,沙北、沙南提灌站保持合理的流量,增强城区河流沟渠水体自净能力。在沙北总干渠和西蔡河立体交叉口西侧修建分流设施,引沙北总干渠水为西蔡河城区段生态补水。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槐店回族镇、北城办事处、东城办事处

(二)施工工地扬尘集中整治。一是全面治理建筑施工、水利施工、市政工程、拆迁等引起的扬尘污染。按照“全覆盖,重实效”原则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凡发现的不达标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二是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严格按照“五个到位”、“六个百分百”措施进行施工;工地渣土车必须封闭或遮盖,进出车辆全部进行清洗,绝不允许带泥上路。三是全面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现场“三员”管理,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派遣或聘任1名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辖区政府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指派1名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员,组织建设单位交叉安排1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并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轮岗制度。四是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在建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在线视频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五是在建的建筑施工工地要建成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并实时对外显示主要监测数据。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成员单位: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

(三)城市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一是全面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县城区内实行全天候保洁和有条件乡镇(办事处)开展全民大扫除活动,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彻底清除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建立城市清洁工作台账,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通报。二是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城市主要道路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提高道路机扫率,加大主干道保洁洒水频次。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三是加大对运载渣土、垃圾、沙石、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车厢无覆盖物,抛、洒、滴、漏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严格规定渣土车只能在晚11点至凌晨5点期间运输;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洒漏等二次污染现象,实行垃圾不落地,并坚持垃圾集中收集,确保日产日清,严厉打击焚烧垃圾行为;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环保局、县城区周边乡镇(办事处)

(四)“小散乱污”企业及商砼集中整治。一是对以下三类企业,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拆除: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色熔炼加工、制革、化工、丝网加工废塑料加工、耐火材料加工、炭素生产、砖瓦窑、水泥粉磨站、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制作等小型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和生产性个体工商户。2. 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且不能完善手续的污染企业。3.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4. 整治类企业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由县政府对取缔企业下达关停取缔文件,责令企业负责人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设备、清理原料,限期未拆除清理到位,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二是对以下三类企业,限期停产整治,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1. 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2. 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的。3. 未完成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以及未按时限要求完成VOCs治理的有机化工等。对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依法责令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并给予处罚;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未完成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以及未按时限要求完成VOCs治理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整治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未完成限期整改的,列入取缔类,依法关停取缔。三是对全县范围内商砼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逐个建立台账,分类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对手续不全,且扬尘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纳入“小散乱污”取缔范围,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缔到位。

牵头单位:环保局

成员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县公安局、县电业局、县国土局、县工信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五)黑加油站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未经批准,非法违规建设或擅自对外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和未经批准擅自在路边给车辆加油的加油点;以及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和非法流动售油的油罐车等。对加油站实行停止供电、拆除、清理加油和储存油品的设施、设备,并移离现场。对黑加油车或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在路边非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油罐车,依法查处取缔。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成员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消防中队、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电业局

(六)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集中整治1.排查摸底。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摸底排查,对摸排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注详细地点及使用人、使用情况。按照时间节点,由网格化管理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2.组织实施。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书,责令燃煤设施设备业自行拆除到位,并注销有关手续。做到断电、断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教育、卫生计生、城管、工商、食药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分别牵头辖区学校、医院、流动商贩、经营商户、餐饮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燃烧设施设备取缔的督办工作。3.加强政策引导。对在10天内主动拆除在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环保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并出台实施“以奖代补”等财政支持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方式、补贴金额等,并组织实施。质监部门依法加快办理拆改承压锅炉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4.加强现场检查。自送达拆除通知书起,网格监管人员要坚持每天现场督促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拆除过程中的不良情况,及时向督办单位报告。5.逐家复查核实。对照台账清单,对本辖区燃煤设施设备取缔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拆改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对未拆除到位的,依法强制拆除;对非法使用燃煤设施设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同时,对网格监管人、督办单位及督办人现场检查、督办情况进行调查,并视调查情况启动问责程序,确保全面完成取缔任务。

牵头单位:县食药监局

成员单位: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办事处)、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城管局、县工商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道路扬尘及道路施工工地集中整治。一是加强交通运输车辆管理。对县城区内运营的公交车、出租车及进入城区的长途客运车辆进行监管,确保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带土上路运营。严查城区外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配合做好运输车辆的密闭改造工作,引导短期从事砂石料等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采取帆布、尼龙网等进行全覆盖。严格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资质审查和法正管理。二是加强国、省、市干线与县、乡道路保洁工作。对城乡结合部道路和国、省、市干线与县、乡道路逐步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禁止使用吹风清扫、轮式扫把等传统清扫方式,抑制道路运输扬尘污染。三是严格管控道路施工工地扬尘防治。1.制定所管辖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制度。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市干线公路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精细化管理,施工全过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措施。2.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资金由施工方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费中支出。3.对长度100米以上的道路施工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三员”现场监督管理。4.落实开复工制度。道路施工工地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扬尘污染防治验收,验收合格并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复工。5.城市建成区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的工地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的范围可根据施工扬尘影响情况确定,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围挡周围20米范围内。每个工地除门卫保安外,应根据工地运输车辆进出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冲洗和周边保洁人员。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成员单位:县公路局、县城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环境突出问题“七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是县委、县政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全县环境综合整治的再深化、再提高。有关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了高规格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有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宣传报道组、督查组和7个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分别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三)明确任务,齐抓共管。县指挥部建立联席会议和现场办公制度,综合协调整治工作进度,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现场办公,及时解决。各牵头单位负责单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积极主动,细化任务,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做好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要围绕目标,周密安排,攻坚克难,主动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相关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单位要整体联动,合力推进。

(四)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新沈丘报、沈丘县委政府网站要开设专题栏目,开设电视、报纸、网站、微信曝光台,安排专职记者全程参与、跟踪报道、宣传典型、曝光问题。    

(五)严格考核,奖惩并举。县指挥部组织县纪委监察部门、县委县政府督查中心对“七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考核验收、追责问责。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态度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将按照《沈丘县环境保护处罚办法》,坚决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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