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 星期六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沈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沈政〔2019〕13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5-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鼓励和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引导区域合作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河南省“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豫政〔2015〕65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周政〔2018〕23号)和《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沈政〔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进一步规范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一、我县总部经济的内涵

  总部经济是指县域外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在我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设立经营总部或者设立法人子公司、地区分支机构,经县政府同意,与县招商局签订总部经济合作协议,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

  二、准入条件

  凡在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设立总部经济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直接登记法人公司或授权登记法人公司;

  (二)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能够正确核算各项费用以及进、销项税收;

  (三)商贸企业购销上下游企业一般应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

  (四)守法经营,不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经营场所,健全的企业组织架构。

  三、准入程序

  凡设立总部经济的企业,需要向县招商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业务经营情况、经营规模和效益等),县招商局向县主管领导汇报同意后,负责召集县财政、税务、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相关人员采取实地考察或者会议协商的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期限。

  四、政府扶持标准

  对招商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县政府制定出台扶持措施,根据企业对县财政税收实得部分的贡献份额,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市场拓展、人才引进、技术创新、业务培训等。

  (一)对域外运输物流业入驻县商务中心区且运输规模原则上达到4000辆以上的物流企业,由县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税收。县财政年度实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 将实得部分的80%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将实得部分的90%用于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月统一按实得部分的80%预拨,年底按实际县财政实得部分总量标准结算。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未达到50万元的,当月不享受扶持政策,待累计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后,可预拨实得部分的80%。年底总算账,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二)对企业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的域外建筑企业,其域外项目所缴纳税收由县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则上年底一次性结算。对其域外项目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将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对其域外项目年地方财政所得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将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用于扶持企业。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三)对企业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的域外保险业,根据其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县财政年度实得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将县财政实得部分的75%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月按实得部分的75%拨付,当月未达到县财政实得部分50万元的,当月不享受扶持政策,待累计县财政实得达到50万元后拨付。年底总算账,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四)对企业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的域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其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县财政年度实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将实得部分的80%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将实得部分的85%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将实得部分的90%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将实得部分的98%扶持企业。年底按实际县财政实得部分总量标准结算,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五)对域外引进、公司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域外项目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将县财政实得部分的90%用于扶持企业。

  (六)对域外引进、公司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的建筑劳务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将实得部分的70%用于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将实得部分的80%用于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月按实得部分的70%拨付,年底按实际县财政实得部分总量标准结算。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未达到50万元的,当月不享受扶持政策,待累计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后,可预拨实得部分的70%。年底总算账,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七)对域外引进、公司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的商贸服务企业,根据其域外项目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县财政年度实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500万元以下的,将实得部分的70%用于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2500万元以下的,将实得部分的80%用于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3500万元以下的,将实得部分的85%用于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3500万元以上的(含3500万元),将实得部分的90%用于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月统一按实得部分的70%预拨,年底按实际县财政实得部分总量标准结算。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未达到50万元的,当月不享受扶持政策,待累计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后,可预拨实得部分的70%。年底总算账,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五、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一)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总部企业人才支撑。大力引进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对总部引进的各类人才予以优先享受县人才扶持政策,其高层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沈丘县引进人才专项用房。

  (三)加大对总部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四)总部经济企业在入驻过程中所涉及的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由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全程代办。

  (五)对入驻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的总部经济企业,所涉及的扶持政策落实,由县财政局负责核算、县招商服务局负责签订合同、县商务中心区全程协办。

  (六)对入驻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的总部经济企业,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六、相关要求

  (一)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漏税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除追究相关责任外,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除另有约定外,本意见优惠政策条款所涉扶持政策、资金原则上按月兑现。

  (三)县政府以前出台的扶持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行。

2019年5月12日


主办:中共沈丘县委  沈丘县人民政府  承办:沈丘县融媒体中心
网站标识码:411624000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10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642035
豫ICP备13003979号-1  版权所有:沈丘县政府网2011-2024  网站运维电话 0394-5222096  邮箱: sqrmtzx@163.com
党政机关
网站标识
X
X
X
X
X
X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