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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丘县校车安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2019〕53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7-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校车安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6日

沈丘县校车安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全县中小学校车运营秩序,根据《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校车安全规范管理,稳步推进校车标准化和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杜绝或减少涉校涉园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全县中小学生及幼儿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社会大局平安和谐稳定。

  二、实施办法

  (一)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管理。按照《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7号)及《周口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管理的通知》(周校车管〔2018〕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场运作、公司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通过企业报名、资质核查、公开招标等规范程序,选定一家校车运营企业作为我县校车管理服务公司,在坚持就近入学、家长接送或实行寄宿制的前提下,对上下学路途较远且公共交通不能保证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服务。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协调、督导工作,全面掌握、及时反馈工作推进情况,用足用活督导手段,促进校车公司化运营管理顺利推行。

  (二)加强运营监管。中标的校车运营企业对全县的校车车辆技术、安全运行、动态监控和运营实施统一管理。建设完善的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对校车的维护、维修,校车技术隐患排查,技术检查等实施监管。建设完备的安全监管体系,对校车驾驶人的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违规违章驾驶行为纠正,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配合调查处理,校车各类保险等实施统一监管。建立校车安全监管部门上下联通,横向贯通的校车动态监控体系,实施监控校车运行状态并确保信息共享。建设校车安全应急预警体系,完善校车安全应急预案,储备足够安全应急资金,建设安全应急队伍,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训练,提升安全应急快速反应能力,以及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政策或工作需要指定的其他监管内容。

  (三)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办事处)、县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校车审批、运营监管过程中,主动履职,落实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构建“安全第一、规范有序、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应急高效”的校车管理服务体系。

  1、各乡镇(办事处):按照“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各中小学幼儿园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在校车管理上,各乡镇(办事处)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主动作为,每月一次组织乡镇(办事处)派出所、中心校、安监站、村(居)委会等单位深入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村镇道路,严查违法违章接送学生车辆,并将查处结果上报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教体局:要掌握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对校车需求情况,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建立健全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定期督查校车公司和中小学、幼儿园对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看老师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学校幼儿园要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3、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的核发和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对校车及校车公司道路运营情况的监管,督促校车使用者及提供者履职尽责,加强对校车上路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并取缔非法车辆集体接送学生及幼儿;每月一次把超员、超速、证照不符、非法校车等违法违章车辆的处理结果报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 负责对校车公司及所属车辆、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定期对校车运行道路和校车安全维修检测企业进行检查。

  5、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会商、分析、研判、检查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县安委会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校车运营存在的问题。

  6、县发改部门:负责参与校车公司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法依规为校车及校车公司的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各乡镇(办事处)、县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信息共享,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和长效机制。对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学校幼儿园,县教体局要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停拨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通过严格审批、实时监控、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整治等方式,加大对非法营运校车、校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提高违法成本,坚决取缔参与运营的不合格校车、不合格驾驶人。

  要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加强监管、强化追究,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履职不到位、隐患拒不整改,特别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恶劣影响的,坚决落实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督导

  县校车安全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安全生产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校车及校车公司运行情况的综合考评和民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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