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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丘县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 核实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2020〕4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3-0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推动放管服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沈丘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沈丘县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日


沈丘县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沈丘县建设(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周口市原规划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沈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筑)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筑)工程(以下通称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而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而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 建设工程放验线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提出验线要求。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三)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第八条 验线合格的,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第九条    验线测绘成果内容

  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主要包括实测建筑间距、建筑角点坐标、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内容以及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第十条    验线标准

  建设工程实测与规划许可附图相对应的平面尺寸误差应在0.2米以内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要求完成;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施工用房、脚手架等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绘并出具《沈丘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申请原则

  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证一申请”的原则,体量较大确需分期规划核实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研究确定。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将各分期指标汇总核算。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同期的配套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线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沈丘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及电子文档;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 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内容

  第十五条 《沈丘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现状竣工地形图、总平面图、分类图表等。

  (一)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数量、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等有关间距离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海绵城市、城市设计等相关内容。

  (二)分类图表应当载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高程高度测绘成果、停车位测绘成果(注明车位大小、数量及位置)、绿地面积测绘成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及建筑风格和色彩等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综合技术指标核实情况、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彩色照片和相应文字说明等。

  (三)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中应将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用阴影突出标注,其他分类图中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也应当突出标注。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竣工规划核实成果表。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除第九条包含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市政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管底标高等。

  第十八条 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相关指标落实情况作为单独内容与整体工程一并验收,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报告中要载明海绵城市实测总平面图、海绵城市实测指标表格、现场彩色照片以及工程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三节 规划核实标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的,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实测建筑面积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且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工程,对于未涉及建筑外立面轮廓改变且情节轻微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对于涉及建筑外立面轮廓改变或在单体之外加建,且影响规划实施的实体面积违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下表指标范围,均需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误差比例R=m/M 增加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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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规划许可且已建成的景观凉亭和景观走廊等景观小品、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有顶盖部分、开敞车棚等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不得改变用途,可以予以保留使用。该部分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总面积。

  第二十条 建筑密度规划核实标准

  实测建筑密度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限值,且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除上述情形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述情形在计算实测建筑密度时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高度规划核实标准

  建筑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二)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0.5%。

  建筑高度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办理规划核实,有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限高要求;建筑高度误差超过合理误差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日照分析,结论满足建筑日照标准、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建筑高度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其他限高要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二十二条 总平面布置规划核实标准

  (一)建筑间距、建筑退线规划核实标准。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有关距离最小数值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0.2米的,满足建筑日照标准和消防通道要求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二)总平面绿地指标的规划核实标准。绿地应按照规划许可位置与面积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实测绿地面积满足规划许可绿地面积,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测绿地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绿地面积或擅自将公共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规划核实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位置、数量和尺寸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是实际数量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数量和尺寸一致,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际数量和尺寸不满足规划许可数量和尺寸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在某一期确实无法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配建的,经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研究确定后,可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总体平衡;

  4、经规划许可的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在实际配建时更改为地下的,该部分车位不得进行销售,并由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未按承诺实施的,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并纳入沈丘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规划核实标准

  海绵城市各类铺装和蓄水设施等要素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海绵城市相关要素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实测相关指标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且相关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情形,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海绵城市相关指标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的,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办理规划核实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由本单位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及公章。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或测绘成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测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文件要求,由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放线成果、验线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不超过10%

  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不得在沈丘县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测量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所述抽查不合格的情形,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同时纳入沈丘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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