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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5-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5月28日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省、市要求,为实践“枫桥经验”,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效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交通事故、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等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解决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沈丘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义,扎实有效地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维护好重要战略发展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要求,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形成覆盖主要行业(领域)、适应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基本需要和充分发挥便民利民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功能作用的新局面,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原则

  ——依法组建原则。要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因需设立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矛盾纠纷发生量和行业需求为根本,因地制宜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的基础上,落实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管领导负责、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便民利民原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高效服务。

  ——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原则。为使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调解工作更加专业化,原则上坚持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只能参加一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法及时调处原则。坚持抓早抓小,及时了解掌握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循序渐进原则。要不断适应和满足新时期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解决需求,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开拓创新原则。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确保工作成效。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迅速完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凡是在某一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发生的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前,诉前、交通事故、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突出,县法院、公安、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力争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的组建工作,并及时向县司法局备案,依法接受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

  (二)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在同类别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调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在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合作机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纠纷;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发挥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及时预防、化解纠纷;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过程中,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工作质量。

  建立专业咨询机制。建立法律和矛盾纠纷所涉类型的专家库、为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同时,指导完善推广我县人民调解案例,宣传推广人民调解先进经验,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防与调解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坚持预防为主、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置工作。

  四、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法院、信访局、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教体局、住建局、妇联、工商联、残联、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司法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重大事项,重点协调选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首席人民调解员、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等。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调解委员会建设顺利推进。需要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可行性调研及筹建工作,制定建设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场所、办公设备,负责组建相关专业咨询专家库,协助县司法局聘任专、兼职调解员等。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职责,指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指导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采取工作交流、法律知识测评、专家讲座、业务竞赛等形式,帮助专业调解员分析、掌握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运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社会化调解新途径,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作用,努力形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

  (三)落实经费,提供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各乡镇(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规定,对人民调解所需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探索,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制度、申请调解方法、调解程序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选择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要鼓励工作创新,积极探索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附件: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梁  熙(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刘建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张  健(县司法局局长)

  成  员:徐公威(县法院副院长)

  张  勇(县公安局副政委)

  赵  峰(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卞英平(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于长山(县信访局副主任科员)

  马卫峰(县卫健委党组副书记、疾控中心主任)

  董春旺(县人社局党组成员)

  杨  晖(县教体局党组成员)

  孙志轩(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松磊(原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王纪红(县工商联副主席)

  刘海岗(县残联主任科员)

  曲凤珍(县妇联办公室主任)

  范少英(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  允(县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峰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沈丘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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