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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丘县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26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2月26日

沈丘县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农村灌溉井更好服务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20〕2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县农业灌溉的重要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村、各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县政府是机井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经费,组织做好机井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和农村废弃枯井处置工作,加强对机井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各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辖区内行政村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灌溉井取水管理;农村灌溉井由业主部门负责建设质量,建成移交后使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县水利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工作,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保护资源。

  第三条  成立村、组机井管理机构。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1-2人)负责本村的机井管理工作,每眼机井要明确1名管理人员。各级机井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完善管理档案,做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的作用,以村为单位,对机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掌握灌溉井底数,排查在用井和废弃井、工程权属、取水、安全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处置”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井进行安全隐患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对产权人明确的,产权人负责消除安全隐患;无法明确产权人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置,对废弃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对其它废弃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井回填或加盖封堵。对在用井,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全县机井档案,建设单位、乡、村分别保存,以备查考。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进行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基础。

  第七条  控制机井总量,有序将机井纳入取水许可监管范畴,依法打击违法打井取水行为;逐步实施取水井通电与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监管联动管理,对违法违规取水的不得通电。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按单井控制面积40-50亩进行设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机井的,需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两委”同意方可建井,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八条  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开展机井安全知识宣传,增加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井可通过12345县长热线进行举报,县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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