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 星期日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丘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2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9日

沈丘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理好、维护好农田基础设施,确保工程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 》(2015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的意见》(国发办〔2016〕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兴建的农田基础设施。

  第三条 农田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交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使用和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更,不准随意损坏或改变用途。

  第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的建后管护,真正做到项目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 产权归属与移交

  第五条 农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工程做好分类编号、GPS定位,建立工程档案。县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等部门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共同对工程数量、规格、质量及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六条 各渠道投资的农田基础设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与乡镇(街道)办理项目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及时将项目所有权、管理权、维护权和管护责任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落实好水价改革相关要求,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成立用水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项目移交内容主要有:各类农田工程设施及材料设备。工程设施移交应填制工程移交表,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内容。移交时,移交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接收方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业主单位作为监交方签字盖章。移交手续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主要凭证之一。

  第三章 管护范围

  第七条  我县基本农田范围内由县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电力等部门兴建的工程设施均属于管护对象。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承建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项目等兴建的道路、小桥涵、渠闸、井灌工程以及与项目配套的机械设备和仪器设备。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电力等部门承建的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项目,主要包括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电力配套设施、井灌工程、节水工程、排涝沟渠、桥涵等。

  第十条 县水利部门承建的农田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防汛抗旱、沟河治理、节水灌溉项目兴建的机电井、小桥涵、机电灌站、沟渠、地埋线、变压器等设施。

  第十一条 县发改部门承建的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项目,主要包括田间道路、井灌工程、节水工程、电力设施、桥涵等。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承建的现代农业项目主要包括田间道路、井灌工程、小桥涵等。

  第四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十三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水利、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明确专人,组成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具体负责管护工作的机制建立与修订,对项目区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服务与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农田基础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管护办公室,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护人员,负责管护工作。项目乡镇(街道)督促行政村出台村规民约,成立用水协会等用水合作组织,细化落实国家、省、市、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落实管护目标。

  乡镇管护办公室要设立值班电话,接受辖区内机电井等农田基础设施维修求助,保证接到求助后及时进行核查落实,在3天内组织专业人员检查、鉴定、维修。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建立由政府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等实施的管护体系,并制定具体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制,与管护人签订管护承包合同,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做到责、权、利明晰。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农田基础设施的日常管护。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管护组织要建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运营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五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政治觉悟高,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贫困户优先聘用。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行政村推荐、乡镇(街道)审核确定,报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管护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乡镇(街道)与其签订聘任协议。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管护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或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的管护人员,应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和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等,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做到:“一查、二报、三护”。“一查”,即坚持对所管护的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设施完好情况和人为自然损坏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二报”,即管护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设施情况,遇自然或人为损坏情况下,立即汇报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与结果等;“三护”,即护安全、护设施、护环境。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落实一定的劳动报酬,按每人每月300元落实。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维修所需资金坚持“以财政资金为主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资金、其它资金投入管护领域”,县财政每年安排管理和维护专项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县出台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实行水费计收,建立项目运行管护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政策宣传、用水管理、水费计收、技术培训等作用,对承包、租赁、拍卖的农田基础设施的承包费、租金及拍卖所得一律由乡镇(街道)财政代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和维护资金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员的劳动报酬。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根据项目乡镇(街道)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量统筹分配维修资金。更换下来的损毁设备、设施由行政村登记公示,村民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乡镇(街道)。维修项目、维修工程建立台账,留存文字和影像等档案资料,更换下的损毁设备建档立卡,专库保存;维修和管护资金建立专户专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维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乡镇(街道)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维修工程进行抽验。发现弄虚作假、侵占、挤占、挪用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的,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管护工作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农田基础设施、设备的人员给予惩罚。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因管护人员失职失责,造成农田基础设施不能正常发挥效益,甚至损毁严重的,将严格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人为损坏项目工程的责令其及时修复完好,对不听从管护人员劝阻、寻衅闹事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中共沈丘县委  沈丘县人民政府  承办:沈丘县融媒体中心
网站标识码:411624000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10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642035
豫ICP备13003979号-1  版权所有:沈丘县政府网2011-2024  网站运维电话 0394-5222096  邮箱: sqrmtzx@163.com
党政机关
网站标识
X
X
X
X
X
X
X
X